宜兴讨债公司讲解因合同关系而形成的欠条所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时间:2024-09-07点击:20次 来源:宜兴讨债公司 官网:https://yx.hflmwl.com/

王澜涛从事个体运输,多次在陈孝元处为其运输车辆购买汽油,但一直未能付清油款给陈孝元,陈孝元要求王澜涛为其立借据作为欠款证明。2018年7月24日,王澜涛为陈孝元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向陈孝元借人民币大写拾陆万陆仟叁佰肆拾,166,340。借款人王澜涛。2018年7月24日”。但未约定还款期限。此后,经陈孝元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遂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借款166,340元。


法院审理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认为陈孝元与王澜涛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约定将所欠货款转为借款,其实是将货款按照借款来处理,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此种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原、被告之间将欠款约定转为借款实际上是将被告所欠原告的货款虚拟为已经偿还,然后再由原告将所收货款出借给被告,这种约定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原、被告双方未就形成借款关系后的借款期限作出约定,在原告多次催要借款后,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系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166,340元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宜兴讨债公司说法


因合同关系而形成的欠条、借条等债权凭证引发的民事争议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关键看双方是否对基础法律关系中的其他权利义务内容存在争议。没有争议的,可以民间借贷纠纷审理;对基础法律关系有争议或者一方当事人行使抗辩权的,仍然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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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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