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2月,麻城市肖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京广线某国道路段超车时,与对向行驶的熊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熊某一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肖某因操作不当负事故全部责任,熊某无责。同年9月,熊某经湖北某法医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进行协商,但最终都不欢而散。时隔一年,熊某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向宜兴讨债公司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申请后,立即委派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先根据熊某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发票、伤残鉴定结果等材料,详细了解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原因、责任划分及有关费用开支,对纠纷情况进行初步掌握。
调解员联系肖某并征得其同意后,组织肖某、熊某一起进行首次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熊某认为自己因此次事故致残影响劳动能力,失去主要生活来源,主张赔偿费用至少还要6万5千元。但肖某一再表示自己没有多少积蓄,前期已经给熊某垫付了两万多元的医药费,仅愿再支付5万元。对于肖某的回答熊某很是不满,熊某认为肖某一直用这种理由推脱,不愿意承担责任。调解员看到当事人情绪较为激动,暂时停止了调解,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后,调解员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让熊某暂时离开,与肖某先行讲解。
调解员耐心向肖某宣讲相关法律。对于事故的认定,肖某表示没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双方都未购买摩托车车辆保险,所以应由肖某用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员对熊某提供的相关票据、伤残鉴定结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了赔偿金额,并向肖某解释熊某所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都有法律依据,并且赔偿金额在合理范围之内。肖某表示愿意听从调解员的意见,对于赔偿金额需要考虑几天再给出答复。
随后调解员在双方所在村委会走访过程中,向村干部了解得知,熊某为脱贫不稳定户,因劳动能力受限,家庭收入骤减,肖某家庭也不富裕,靠打零工维持生计。了解到双方的实际情况后,调解员意识到若不能及时让双方化解矛盾,极易让脱贫户返贫。过几天后调解员联系肖某,询问肖某对于上次熊某提出的赔偿金额是否接受。肖某答复自己最近一直在向亲朋好友筹措借钱,自己也愿意承担6万5千元赔偿金,但是无法一次性支付。调解员向肖某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若确有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调解员及时联系熊某,熊某认为分期付款时间又将拉长,坚持要求肖某一次性支付。
双方因赔偿支付方式再度产生争执。调解员再次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向肖某提出在赔偿金额的基础上减少5000元,但是由肖某一次性支付,肖某考虑后表示同意。
调解员又与熊某单独谈心,表达对熊某境遇的同情和理解,同时也向熊某陈述了肖某家庭经济的现状,以及这段时间以来肖某一直在四处奔波凑钱的事实情况。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劝导熊某,肖某仅靠打零工维持生计,并无多少积蓄,确实无法一次性支付赔偿款项。调解员提出若熊某愿意在赔偿金额上进行适当减免,肖某愿意一次性支付6万元。熊某表示自己和家人已经为此事烦心一年之久,没有精力再拖下去,希望纠纷尽快解决,拿到赔偿款,愿意做出让步,同意肖某一次性赔付6万元。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订了书面协议。
【案例点评】
本案系典型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特殊性在于双方均属困难群体。意外事故不仅加重家庭经济负担,而且纠纷时间跨度较长,高额的医疗费用、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等一系列交通事故“后遗症”极易让脱贫户返贫。调委会在详细了解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原因、责任划分及有关费用开支后,对纠纷当事人进行心贴心交流,背对背调解,面对面普法,最终双方达成互谅互让调解协议,一场长达一年之久的纠纷圆满化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网址:https://yx.hflmwl.com/104.html
作者:宜兴讨债公司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以链接形式注明。
![宜兴讨债公司[16年讨债要债经验]宜兴要债公司_宜兴要账公司 宜兴讨债公司[16年讨债要债经验]宜兴要债公司_宜兴要账公司](/static/upload/image/20240608/171780139570614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