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兴讨账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农资买卖合同纠纷
既维护了农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为果农争取了履行宽限期实现了案结事了
案情回顾
果农黄某长期在某农资店赊购农药、化肥。
后农资店因黄某拖欠货款,将其诉至法庭,要求黄某立即支付累计欠款4万余元。
黄某则认为双方未对账结算,对欠款金额不予认可,并声称农资店出售的农药、化肥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损失。
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深入了解案情后发现,黄某在农资店拿货30余次,但交易过程仅有农资店单方记账,缺乏黄某签字确认。
为彻底化解矛盾,法官引导双方尊重事实、互谅互让:
固定欠款
首先组织双方细致对账,厘清并固定了实际欠款金额。
释法明理
针对黄某提出的农资质量问题及其赔偿主张,法官明确告知其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需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黄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佐证其主张。法官耐心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可能的诉讼风险,引导其合理调整诉求预期。
在法官情、理、法并重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均认识到自身在交易中存在的不规范之处,愿意互谅互让。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均做出让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黄某分期向农资店支付货款人民币2.5万元。
双方当场签署调解协议,至此,这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寄语
本案纠纷的根源在于交易行为不规范、证据意识薄弱。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场主体,特别是从事农资买卖、农产品收购等高频次、易赊销行业的经营者与农户:
“记账”需要“确认”: 赊销交易风险较高,务必做到“一笔一清”或定期对账确认! 农资店在交付货物时,应主动要求购买方(尤其是赊购方)在送货单、对账单上签字捺印,清晰载明品名、数量、单价、总价及交付日期。仅靠单方记账簿,在诉讼中证明力有限,易生争议。
“怀疑”≠“证据”: 在民事活动中,对产品质量、服务效果等有异议是正常的,但“口说无凭”。一旦涉及索赔或抗辩,必须用证据说话。 如认为农资有质量问题,应及时通过拍照、录像、申请鉴定、保留受损样本等方式固定证据,避免事后“空口”难以维权。
“调解”助力“双赢”:调解不仅能够快速化解矛盾,还能在依法保障权益的同时,为当事人争取履行空间,实现双赢。当纠纷发生时,积极协商、互谅互让寻求调解解决,往往是更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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